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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第四中学物业服务采购质疑答复

来源[未分类] 点击[30] 作者[游客] 时间[2021-03-12 04:26:39]

质疑答复

DZC20210072项目供应商:

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20210072大庆市第四中学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于2021年3月9日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供应商问题:

甲方单位回复的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法当中有,我公司想请问一下一个物业的履行能力及服务能力及评价不应该是甲方单位给予的评价么,只是在一个网站上的一个信用评价结果就能证明该企业的能力么,我公司了解很多物业公司从公司成立到现在都没有在此网站参加过评级,而且此网站上的质疑及回复都是大庆的住宅小区的相关内容,此次招标项目为学校,提供服务类似的甲方评价报告不更有可信度及服务能力么,甲方要求校园项目的特殊性及物业服务能力,不能单单只要在这一个网站证明,整个大庆市有400多家物业公司,将近一半比例没有参加评级,甲方单位在招标文件当中还要求甲级为100分,明显此项要求有局限行,及控制性,我公司更改此项要求

采购单位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根据《大庆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信用评价依据该《办法》面向社会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具有广泛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有部分企业未响应国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未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以及质疑企业或其他企业从未参与该信用评价或在信用评价时未取得理想等级,均不能作为认定该信用评价有效性的依据。

同时,该《办法》也明确,“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价结果可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信用等级为甲级的企业,在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时作为优良业绩予以加分。”且我校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分值比例并未超过相关法规标准,不存在质疑企业描述的内容。

我校目前在校师生三千八百余人,且以青少年高中学生为主,特别是在当前现行疫情常态化情况下,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用至关重要,故设置该打分条款,且该项条款非资格性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说。故该项条款不作变更。我单位对此类问题不再进行答复,此答复为最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大庆市第四中学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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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集于http://search.ccgp.gov.cn,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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