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移动警务通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单〔2017〕421号 | 评审日期: | 2017年07月04日 | 公示日期: | 2017年07月04日 | 公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提供本项目所需设备的厂家或授权代理商;(2)经检察机关查询并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3) 投标人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为“有效”状态。 | 采购人名称: | 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 | 采购人地址: | 东河区和平路3号 | 采购人联系人: | 单杰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4141865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东河区和平路中段11号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 项目负责人: | 刘庭禄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采购文件: |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111.docx | A | 2017年07月04日 | 810,000.00 | 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一号 | |
| 中标标的信息 | | 评审成员: | 贾轶 李晶 解峰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 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 | 2017年07月0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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