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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拉响安全警报:用户使用致伤或需平台担责

来源[未分类] 点击[38] 作者[游客] 时间[2017-03-22 19:11:11]

写在前面:

共享单车作为一项租赁服务,应遵循租赁服务相干的基本请求

比如,共享单车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相符国家无关自行车质量标准请求。

再比如,共享单车平台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应当部件完全且性能正常。

虽然这些请求未必会在平台提供的租用协议中体现,但这确实属于租赁服务的通畅请求。

是以,如果共享单车用户因单车平台提供的车辆部件不完全或性能不正常,发买卖外或事故时,平台应答其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主要的是,今朝共享单车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未有安排足够数量的维护职员确保每一辆单车始终处于“部件完全且性能正常”状态。

是以,平台更应经由过程在关上、上岸APP和解锁用车时,经由过程各类方式提示用户检讨车辆部件是否完全及性能是否正常,尤为是刹车是否正常等。

否则,关于用户在正常骑行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事故,平台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风起云涌的所谓“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的安全问题终究浮出水面。

日前,31岁的冯师长教员因在租用ofo共享单车下坡骑行过程当中失控摔伤,冯师长教员将ofo单车的经营主体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万元

那么,骑行包括ofo、摩拜等所谓“共享单车”发生人身伤害或事故时,到底该有谁承担责任呢?各个单车平台又该在何种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例单车平台被诉案:刹车失控致事故发生是主因

冯师长教员诉称:“2017年1月28日21时左右,我从地铁八通线中国传媒大学站出站,经由过程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经营的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结果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招致我连人带车失控跌倒。”

据冯师长教员回想,当时其面部着地,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及面部均受伤重大,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

冯师长教员以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产品应经国家无关交通部门允许,应保证产品不存在质量缺点和安全隐患,经营过程当中亦应做好维护颐养检修事情,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

简略说,冯师长教员以为形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ofo单车经营商未尽维护检修责任致产品质量缺点和安全隐患,是以,冯师长教员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

那么,在骑行单车过程当中用户发生事故或人身伤害,那些情形单车平台应予承担责任?那些情形又可以免责呢?

用车协议免责约定:骑行安全或事故危险完全自傲?

关于用户骑行单车过程当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或事故,ofo、摩拜等不同单车平台的做法其实不相同。

从用户协议或租车服务协议来看,ofo单车APP提供的用户协议中并非对用户发买卖外或事故做特殊约定,而永安行单车APP的服务协议第六条中约定,“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讨,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全有效”、“若刷卡租车,即注解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干服务过程当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

而在摩拜单车的“用户服务条目”中则约定,“如用户可怜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了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点间接招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任何司法责任。”

显然,在永安行和摩拜的用户或租车协议中,对用户可能发生的意外或事故责任承担做了相干约定,个中,永安行的约定相称于“责任自傲”,而摩拜的约定则是仅对“产品缺点致害”承担责任。

ofo单车虽然对用户意外伤害或事故未做明确约定,但给用户购买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是以,当用户在骑行ofo单车过程当中,发买卖外,撤除了可以视情形追究单车平台的责任,也可按照单车平台提供的保险机制进行报告并取得赔偿。

那么,类似永安行和摩拜无关意外或事故的相干约定,又该若何看待呢?

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症结在于是否履行了相应责任

不论各个单车平台在协议或条约中就用户意外或事故做若何约定,终极照样要看意外或事故的发生与平台是否履行了相应责任相干。

作为提供单车租赁服务的平台,包括ofo、摩拜等各个单车平台应确保用于出租或的的车辆产品质量相符国家无关标准,此外,更主要的是,关于用于租赁的单车,平台应确保单车处于正常可租赁状态。

简略说,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车辆,各项部件完全且性能正常。这是单车平台的基本服务保障责任。

以冯师长教员诉ofo单车索赔案为例,如果冯师长教员诉称的意外或伤害的发生,确系刹车失灵,那么,这象征着ofo用于对外租赁的单车不相符基本安全使用请求,关于冯师长教员发生的人身伤害存在显著的过错,确实答允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类似“永安行”在用户协议中无关“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讨,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全有效”约定,有显著加重用户责任、免除了自身责任的嫌疑。

根据《条约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目一方免除了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目无效。 ”

是以,类似“永安行”此类免责条目,免除了其最基本或最根基的车辆性能正常保障责任,即便有约定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关于用户在骑行单车过程当中,平台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责任,核心的症结就在于关于用户遭遇的伤害,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主要责任。

不然的话,关于用户遭遇的丧失,ofo、摩拜等各类单车平台将难逃其责。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干政策、司法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旌旗灯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本文采集于百度百家,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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